家庭
移民指由加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擔保其海外親屬申請移民至加國團聚,擔保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其親屬可更快自給自足並對社會有所貢獻,避免社會福利制度被濫用。其內容摘要如下:
1. 加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可擔保下列親屬:
a. 配偶及法定伴侶;法定伴侶指同性或異性伴侶,需有同居之婚姻關係一年以上,無法共同居住一年以上者,需提供證明。不適用於以移民為目的而同居者。未婚夫妻或即將為法定伴侶者,基於人道立場,也有可能被接受。
b. 受扶養子女,指22歲以下未婚或22歲以上未婚且未曾中斷就學、經濟上完全依賴其父母者;因兵役問題而中斷者,可提出證明,則此因素將可列入考量。
c. 父母
d. 祖父母
e. 其他法定家庭成員
2. 被擔保之配偶、法定伴侶,於審核期間可在加國工作。
3. 配偶、法定伴侶與受扶養子女可在加國境內提出申請。
4. 對擔保人之資格、要求與擔保期限:
a. 擔保人需年滿18歲以上
b. 需擔保配偶及法定伴侶三年
c. 需擔保受扶養子女至22歲止。
d. 需提供足夠之財力證明,證明可擔負整個家庭及所擔保的家庭成員之生活費用。
新法已將擔保人所需提供之所得資料簡化,可使用提出申請前一年向聯邦政府申報之所得報稅資料作為證明。其他適當之收入證明亦可提出。
e. 領取社會福利救助者(殘障者除外),不能做為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