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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002

加拿大新法規

家庭移民加入更多人道考量


本刊記者:泰瑞/高雄報導

預計2002年6月28日正式實施的加拿大新移民法規中,有 關家庭移民之規定,大致上均依循舊法精神,但加入更多人道考量,也願意接受不同國籍申請者因其國家法律或特有的家庭文化所衍生的狀況。家庭 移民指由加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擔保其海外親屬申請移民至加國團聚,擔保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其親屬可更快自給自足並對社會有所貢獻,避免社會福利制度被濫用。

其內容摘要如下:

1. 加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可擔保下列親屬:

    a. 配偶及法定伴侶;法定伴侶指同性或異性伴侶,需有同居之婚姻關係一年以上,無法共同居住一年以上者,需提供證明。不適用於以移民為目的而同居者。未婚夫妻或即將為法定伴侶者,基於人道立場,也有可能被接受。

    b. 受扶養子女,指22歲以下未婚或22歲以上未婚且未曾中斷就學、經濟上完全依賴其父母者;因兵役問題而中斷者,可提出證明,則此因素將可列入考量。

    c. 父母

    d. 祖父母

    e. 其他法定家庭成員

2. 被擔保之配偶、法定伴侶,於審核期間可在加國工作。

3. 配偶、法定伴侶與受扶養子女可在加國境內提出申請。

4. 對擔保人之資格、要求與擔保期限:

    a. 擔保人需年滿18歲以上

    b. 需擔保配偶及法定伴侶三年

    c. 需擔保受扶養子女至22歲止。

    d. 需提供足夠之財力證明,證明可擔負整個家庭及所擔保的家庭成員之生活費用。 新法已將擔保人所需提供之所得資料簡化,可使用提出申請前一年向聯邦政府申報之所得報稅資料作為證明。其他適當之收入證明亦可提出。

    e. 領取社會福利救助者(殘障者除外),不能做為擔保人。

加拿大新移民法規簡介與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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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濤移民電子報創刊於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