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朱立 / 高雄報導1994年實施的『澳洲移民規定』有關打工度假簽證的法規變更了,自2008年7月1日起,該法規附表一麝簽證類別廬和附表二麝簽證次類別核發相關條款廬
中所述的「季節性工作」修改為「特定工作」,同時,附表一第1225條「政府公報通知」及附表二第417節的所有參考資料均修改為「書面文件」。
受到此次修法影響的是第二次申請打工度假簽證的人,申請人必須向澳洲移
民部長證明曾在澳洲偏遠地區做過三個月以上的「特定工作」,有履行打工度假簽證持有人的義務。「特定的工作」定義所涵蓋的工作類型會另以書面文件註明。
本次修法目的是為了擴大第二次打工度假簽證的權利範圍,納入澳洲偏遠地區的建築業工作,適用於曾持打工度假簽證在澳洲偏遠地區工作三個月再次申請打工簽證的人。
至於附表一麝簽證類別廬第1225條「政府公報通知」一詞及附表二麝簽證次類別核發相關條款廬第417節的參考資料改為「書面文件」,目的是為了避免混淆該法規同一章中出現的兩個不相同的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