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 分 項 目 |
最高得分 |
您的分數 |
1. |
教育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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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總教育年數十七年以上之碩士與博士學位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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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總教育年數十五年以上之雙學士學位;或取得修業年限三年,總教育年數十五年以上之專科(三專)畢業證書/職業或實習證書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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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修業年限二年與總教育年數十四年以上之學士學位;或取得修業年限二年與總教育年數十四年以上之專科(二專)畢業證書/職業或實習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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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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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修業年限一年與總教育年數十三年以上之學士學位;或取得修業年限一年與總教育年數十三年以上之專科畢業證書/職業或實習證書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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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修業年限一年與總教育年數十二年以上之畢業證書/職業或實習證書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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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高中畢業證書 |
05 |
2. |
英法語能力 (兩者皆可作為第一或第二語言) |
第一語言能力聽說讀寫四項皆流利者可各得4分,而第二語言四項皆流利者則各得2分;而第一語言能力聽說讀寫四項皆普通者可各得2分,而第二語言四項皆普通者則各得2分;而第一語言能力聽說讀寫四項皆具基本程度者可各得1~2分,而第二語言四項皆具基本程度者則各得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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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 |
法語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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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讀寫皆流利 (高度熟練) 者 |
16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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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讀寫皆普通 (中等熟練) 者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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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讀寫僅為基本程度者,甚或無任何英法語能力者 |
04~08 |
04~08 |
3. |
工作經驗 |
凡於加拿大國家職業分類辭典(NOC)歸類於Skill Type 0或Skill Level
A與B之職業皆可適用新移民法規,凡於最近十年內具有至少一年認定職業之工作經驗,則可得分,工作經驗滿一年可得15分,每加一年加2分,滿分為四年21分 |
一年 |
15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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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 |
17 |
三年 |
19 |
四年 |
21 |
4. |
年齡 |
以遞交申請書的日期計算,年齡介於21-49歲獲最高分,小於21歲或大於49歲者,每年遞減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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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業安排 |
取得加拿大人力資源發展部 (HRDC) 認可之永久工作聘函者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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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境內申請臨時工作許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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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HRDC認可,包括特許行業之工作聘函,如軟體專業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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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NAFTA,GATS,CCFTA推薦者或具重大經濟利益之跨國公司交換人員,其工作聘函不須經由HRDC認可者 |
10 |
6. |
適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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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教育程度 –碩士與博士學位加5分;學士學位與三專學歷加4分;二專與五專學歷加3分 |
03 ~ 0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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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請人或配偶曾在加拿大合法工作一年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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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請人或配偶曾在加拿大就讀高中級以上全日制學校滿二年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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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請人取得就業安排分數者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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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親屬,主申請人或配偶有近親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居住在加拿大 |
05 |
總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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