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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澳洲稅法規定,凡為澳洲稅法上所認定的居民,不論其所得源自澳洲境內或海外,均需向澳洲國稅局申報所得稅。所謂澳洲稅 法上所認定的居民,一
般說來只要個人住所設立於澳洲境內或在澳洲居留滿183天以上者便有可能被認定為澳洲稅法上的居民而負有納稅 的義務。不過,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具有永久
居留權或公民權的個人並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澳洲稅法上所認定的居民。反而言之,不具備 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份的個人也不代表因此而豁免被認定為納稅義務人 的可能。澳洲國稅局在評估個人是否為稅法上所認定的居民時,
除考慮上述住所所在地及居留天數等因素外,還有其他諸如個人主要事業所在地,是否有意圖在澳洲長久居住等等主客觀因素。
澳洲財務年度係從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個人在該財務年度所得若超過個人免稅額(澳幣AUS$5,400.00)時,便需申報個人所得。個人所需申報的收入項目大略如下:
1.經營事業所得:若收入源自個人所經營之事業,信託基金或與人合夥經營事業,該所得需與個人其他收入合併申報。
2.資本利得:凡變賣動產、不動產之所得,不論盈虧均需申報。有盈餘發生時需在發生年度與其他所得合併申報。若發生虧損則可將其 移轉至往後財務年度內
與新發生之資本利得盈餘相沖銷。在此唯一的例外為個人所居住的自用住宅可豁免於資本利得的計算,因為在稅 法上的觀點,處理個人自用住宅的收入係為購置新的自用住宅,而非投資營利。
3.個人薪資所得:含薪水、工資、加班費及紅利等均需申報。但由 僱主所提供之強制性養老金提存以及交通工具、低利貸款等各項員工福利則不對受益人課稅 ,不過僱主需針對上述所提供之福利繳交福利稅(Fringe Benefits
Tax) 4.投資所得:銀行存款利息、股票、股利、租賃所得、權利金收入等均需申報。 5.其他所得:包括養老金、退休年金、助學金(Austudy)、失業、 救濟金等各項政府津貼均得申報。
以上各項收入在扣除可扣抵費用及支出後即為可課稅所得。應繳納之稅款在扣 除免稅額AUS$5,400.00及可應用之寬減額後,即按當年 度政府所公佈之個人所得累進稅率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資料來源由澳洲~GEHEL.12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會計師~GEHEL.12 John Fisher-Stamp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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