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濤移民電子報

回華濤首頁 2004新聞資料庫
華濤首頁
華濤簡介
華濤業務
您的移民顧問
澳洲移民評估表
加拿大移民評估
紐省提名評估表
新加坡移民評估
紐西蘭移民評估
移民相關新聞
相關好站連結
國外求職網

Sharon專欄 

華濤理想國系列艾比夫人信箱 

移民心路 

申辦移民 

海外就業 

海外法律 

海外教育 

海外投資 

海外消費 

海外生活 

移民國家 

歡迎投稿
 

2004-8-25

澳洲公佈新的公民法修正草案


本刊記者:yuching/ 高雄報導
澳洲最近公佈了新的公民法修正草案,新草案將取代很多早已不適用於現今澳洲社會的舊有規定,草案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恢復國籍:
在過去放棄澳洲國籍的人士,只要能提供自己品行良好的證明,將可以很容易申請恢復澳洲國籍。
二. 配偶入籍:
為考量現今很多澳洲公民的配偶,因工作和家庭原因而無法長期在澳洲定居,以致很難達到五年內住滿24個月的入籍要求,新公民法將取消這項條款,只要配偶能提供他們與澳洲有密切聯繫的證明,如與澳洲籍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密切往來,及經常往來澳洲等證明,就可以免除定居要求而直接申請入籍。
三. 前公民子女入籍:
失去澳洲國籍的夫妻在海外所生的18歲以上子女,只要能證明其品行良好,將可申請澳洲國籍。
四. 跟父母入籍:
取消原規定父母其中一方必須是澳洲公民的人士在申請入籍時的年齡必須在25歲的限制,而允許任何時候都可申請入籍。但18歲以上之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品行良好。
若申請人的父母是因為其澳洲公民子女而取得澳洲國籍者,他們必須曾經在澳洲定居至少二年,才能讓自己的子女跟父母申請入籍。另外,如果子女是在澳洲公民法於1949年1月26日正式實施前在海外出生,而其母親是於公民法實施後入籍的,這些子女也將被允許申請入籍。
五. 定居要求酌情辦理:
a. 獲得永久居留權後,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在海外定居的人士,若其海外工作對澳洲有利,將可獲定居期限要求減半之寬待。
b. 如再獲得澳洲永久居留權後赴海外從事有利於澳洲之工作,因特殊因素急需申請入籍者,其在海外工作期間將有可能被視同在澳定居時間。
c. 如果申請人在獲得永久居留權前,在澳洲臨時居留期間從事對澳洲有利之工作,在申請入籍時,最多可將臨時居留期間之12個月計為入籍要求的定居時間。
d. 因特殊困難而迫切需要申請入籍者,如果在澳洲合法居留時間滿24個月,可以申請豁免「申請入籍前兩年必須在澳洲住滿12月」的規定。
據華濤資深顧問指出,新公民法有了更多人性化的考量,將很多早已不適用於澳洲當今社會的條款取消,讓有心成為澳洲公民的移民申請更容易符合入籍門檻。


首頁移民留學移民顧問簡介Sharon專欄 移民相關新聞活動看板

All rights reserved 華濤移民電子報新聞之轉載、複製、刊登、使用須取得本社書面授權。
地址:高雄市前金一街19號5樓. TEL:07-2165696
.FAX:07-2165691.07-2810488
E-mail:fl1975@ms7.hinet.net
華濤移民電子報創刊於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