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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投資=投資優惠比外商多+人身財產安全堪虞
外商+大陸投資=投資優惠+人身財產安全有保障
台商+外國護照+大陸投資=投資優惠  ●記者:洪存正 / 專題報導
最近台灣經濟不景氣,不但傳統產業出走,這幾個月連台積電、聯電兩大高科技產業也都外移。一時之間,人人都說中國大陸好,西進大陸幾乎快變成共識,馬上要開放的「小三通」被視為跟不上潮流;非得立刻「大三通」才能紓解「民怨」。
開放中國大陸人民來台觀光、開放大陸記者來台設點、開放大陸產品進口,各項開放政策,這一陣子也都在政黨和利益團體的運作下一一過關。
到大陸投資真的這麼萬無一失嗎?
熟悉大陸政情、民情的台商指出,許多內情絕對不是投資設廠前得考察活動體會得到的,非得真正到大陸蹲點,才能領略一二。
「到中國大陸投資設廠或尋求合作,對於台灣的各行各業都有非常積極的時代意義。」在大陸廣東開設皮鞋工廠的台商李志海(化名)說:「中國大陸是台灣商人更上層樓最大的腹地,不到大陸發展,我只能用可惜來形容。」
不過,李志海認為,目前台灣最大的心結是沒有安全感。
「這個不安全感一方面來自大陸多變的政策;一方面來自台商後台沒有一個國家來做靠山,萬一出了事,沒有官方代言,即使有心解決,也找不到著力點。」他說。
李志海說,有一次他在台灣參加一個討論「台商在大陸的人身安全」的座談會,「簡直要讓台商心涼了半截。」他說:「說到政府應如何保護台商人身安全,結論居然是由陸委會及海基會等單位,將歷年來台商赴大陸旅遊或投資所發生的各種案例整理歸納,並針對發生的起因、處理的經過、處理的結果及台商如何從案例中得到經驗及啟示等加以說明,並透過出版、研討會等方式告知...」
最多只能做到由政府單位整合台灣、大陸及港澳等地的非官方資源,例如台商協會等,並將各單位能提供的協助內容、緊急聯絡電話、E-MAIL、傳真、聯絡人員等建立小冊子,提供台商參考,以便緊急時能及時找到協助及關心的單位。
另一位在廣東經營印刷業的台商汪至永指出,正因為如此許多台商為了保命,也為了在節骨眼能保障自己的財產與權益,大多會處心積慮想辦法去辦個第三國的移民身分,以台商和外商兩種身分交叉運用,讓風險減到最小。
熟悉兩岸法律的廣東籍台商吳律師,在廣東有一個律師事務所,他說,談到台商的身分,在《中共國安法》與《實施細則》中均沒有規定,但依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審定的意見,區別「境外」、「境內」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否行使行政權為界,已行使行政權的地域為「境內」,尚未行使行政權的地域不論其是否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都視為「境外」。
吳律師指出,若依此見解,台灣和澳門目前就《中共國安法》而言,均視為「境外」地區;台澳人民均為「境外」個人;台、澳的機構、組織均為「境外」機構、組織。而香港已改隸中共,應屬「境內」地區。
他同時說明,依《實施細則》第3條第l款的定義,所謂「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分支組織」,依同條第2款之規定,所謂「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此一擴張指定使得在中國大陸設廠的外商、至中國大陸旅遊、探親及從事任何活動的「境外」人民,均列為《中共國安法》「的規範對象;再配合該法之相關規定,日後將使「境外」機構、組織與個人在中國大陸的活動自由受到相當限制。
吳律師特別強調,最令台商擔心的是《中共國安法》第4條第2款第3項所說的「間諜組織代理人」規定。
依《實施細則》第4條第1款之規定,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亦即指在間諜組織的委託、指派或授意下,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或為其從事危害中共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或個人。例如在中國大陸設廠的某外商,其本身雖非屬間諜組織,但其為某間諜組織進行情報蒐集的任務,此時該外商公司即屬《中共國安法》中所稱的「間諜組織代理人」。
他說,事實上,中共增加此一規定,目的即在加強對中國大陸上依其所謂以「合法身分」(如使、領館人員、專家、學者、記者、商人等)執行「間諜組織」任務者的控制。而由該規定亦可知「間諜組織代理人」在法律概念上,包含自然人和法人。
吳律師指出,在這樣的定義下,有點類似台灣白色恐怖「匪諜就在你身邊」的時代,台商隨時會被貼標籤,戴帽子變成「間諜組織代理人」,人身安全當然值得正視。
吳律師認為,儘管大陸設有各項優渥的條件來吸引台資,但是根據《中共國安法》第25條新規定之「敵對組織」,依《實施細則》第5條第l款的定義,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台灣到現在還是逃不了這個定義,換句話說,台灣人在大陸搞的任何組織,都可能被視為「敵對組織」。該規定中之「組織」,自然也包括非政治性的社團及企業事業單位。
從現實面看,吳律師所指的情形,似乎案例有限;但是從法律上看,這些明文規定的「罪狀」上了法庭可都引用得上去的。
在上海經營房地產五年的台商趙剛(化名)說:「這樣的說法固然有點過慮,但是我敢說,這是我接觸過的大陸台商內心裡最大的隱憂。」
他無奈地說:「到大陸發展已經是這一代台灣人的宿命,是我們自己選擇到這兒來的,我們的根還是在台灣,我們期望兩岸關係和諧,要不就是台灣政府夠力帶種,能在必要時幫我們撐腰。在此之前,我們都認為擁有一張第三國護照是必要的。」趙剛不否認他同時也是澳洲公民。

吳律師認為,儘管大陸設有各項優渥的條件來吸引台資,但是根據《中共國安法》第25條新規定之「敵對組織」,依《實施細則》第5條第l款的定義,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台灣到現在還是逃不了這個定義,換句話說,台灣人在大陸搞的任何組織,都可能被視為「敵對組織」。該規定中之「組織」,自然也包括非政治性的社團及企業事業單位。
從現實面看,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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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濤移民電子報創刊於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