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移民中心 / 綜合報導很多家庭移民之申請人都會認為,只要初次提出家庭移民之申請案件被移民局核准之後即可高枕無憂,不會有任何問題。但往往都等到面談時才了解到移民官對於申請者之原提出申請人之居住
定義和文件要求有所不同,而在面談時遭拒絕。
移民局要求原申請人之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居住」之定義有名明確之規定。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為家庭成員提出美國家庭移民之申請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必須居住在美國或能
夠証明原申請人打算回美居住。假若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之原提出申請人,在家庭成員於面談時未居住在美國或者只是短暫停留於美國,則原申請人所提供之I-864生活擔保書及聯合保證人將不被接受。
倘若原申請人一直居住在美國以外之國家或台灣,則移民官會要求原申請人提供離開美國時間是短暫停留且仍有意願持續居住在美國之相關證明。
每一個案子取決於個別狀況不同,移民官在與申請人面談後才能
決定原申請人之居住事實證明是否成立。倘若移民官了解到原申請人無意願回美居住,則移民官將不會接受原申請人之生活擔保及聯合保證人也不會被接受,在這個因素之下移民則會拒絕申請人全家之家庭移民申請案件。